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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超与吴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吴军,张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504-2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济南市总工会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吴军,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济南市地税局槐荫分局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见波,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城市执法局,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吴军、张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