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景和,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淑清,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磊,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牛晓微,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景和、杨淑清与被执行人王磊、牛晓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磊、牛晓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 珍
审 判 员 盛雅梅
代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原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