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庄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邹海宁,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晓英,女,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蔡述斌,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王少春,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晓峰,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洪志清,女,汉族,1985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刘小琴,女,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王俏永,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新佳坡唐城食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海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海宁、黄晓英、蔡述斌、王少春、黄晓峰、洪志清、刘小琴、王俏永、宁德市蕉城区新佳坡唐城食府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