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隆新田与牟洪国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新田,牟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520号申请人隆新田,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沾化发电厂。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6********。委托代理人吴立贞,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沾化发电厂,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9********。系原告隆新田之妻。被执行人牟洪国,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东杜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0********。申请人隆新田与被执行人牟洪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之(2015)沾河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牟洪国拒不履行,申请人隆新田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状况。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牟洪国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隆新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