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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00030号

申请人赵争名要求宣告赵晓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赵争名,赵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030号申请人赵争名,男,住平舆县。系被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赵晓霞,女,汉族,住平舆县。申请人赵争名要求宣告赵晓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赵晓霞于2013年2月外出务工后,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赵晓霞为失踪人。经查,申请人赵争名系赵晓霞之父,赵晓霞,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大徐村委小孙庄。赵晓霞于2013年2月外出务工,至今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平舆县杨埠镇河北村委证明、平舆县公安局证明、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12日在《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赵晓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赵晓霞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晓霞于2013年2月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晓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业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