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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219号

方兴建与庆城县奔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兴建,庆城县奔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方兴建。被执行人庆城县奔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兴义,理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方兴建申请庆城县奔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庆城县奔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申请人方兴建工程款20157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庆城县奔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巨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