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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26号

张某某与某某研究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良,吉林省农业机械研究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良被执行人吉林省农业机械研究院申请执行人张玉良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农业机械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农业机械研究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农业机械研究院偿还劳动争议款23697.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3697.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