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481-1号
原告:黄某,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
被告:郑某,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原告黄某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俊文(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