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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34号

王振武与徐某某、徐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武,徐某某,徐胜利,张永丽,刘梦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34号原告王振武。被告徐某某。被告徐胜利。被告张永丽。被告刘梦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武诉被告徐某某、徐胜利、张永丽、刘梦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振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48号》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