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34号原告王振武。被告徐某某。被告徐胜利。被告张永丽。被告刘梦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武诉被告徐某某、徐胜利、张永丽、刘梦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振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48号》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
王振武与徐某某、徐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34号原告王振武。被告徐某某。被告徐胜利。被告张永丽。被告刘梦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武诉被告徐某某、徐胜利、张永丽、刘梦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振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48号》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