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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467号

赵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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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46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57年1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女,1967年10月30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刘 效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