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46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57年1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女,1967年10月30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刘 效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