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45号被执行人程淑娟,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岳阳街西委***组。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淑娟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淑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淑娟偿还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款361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618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