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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44号

邱忠臣与重庆江舟化工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邱忠臣,重庆江舟化工厂破产清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44号原告邱忠臣,男,汉族,1934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江舟化工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黄桷山居。负责人陈迁勋。

原告邱忠臣与被告重庆江舟化工厂破产清算组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原告邱忠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忠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邱忠臣负担。

审判员  范云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