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44号原告邱忠臣,男,汉族,1934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江舟化工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黄桷山居。负责人陈迁勋。
原告邱忠臣与被告重庆江舟化工厂破产清算组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原告邱忠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忠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邱忠臣负担。
审判员 范云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