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胡波。申请执行人胡涛。申请执行人桂春姣。申请执行人徐四姑。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胡波、胡涛、桂春姣、徐四姑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波、胡涛、桂春姣、徐四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胡波、胡涛、桂春姣、徐四姑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531694.5元(含调解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