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线蓬与汪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线蓬,汪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11-1号申请执行人刘线蓬,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允华,女,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线蓬与被执行人汪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允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允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允华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汪允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超审判员 裴 铁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