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未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某,男,2002年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学生,现住晋城市城区。法定代理人张瑜鹏,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山西省晋城市热力公司员工,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亚芬,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万祥,女,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无业,现住山西省沁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军红,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苑北路大街***号。负责人丁晓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中雷,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万祥、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瑜鹏、委托代理人李亚芬、被告罗万祥及委托代理人李军红、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中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世斌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罗万祥驾驶其“比亚迪”轿车在文昌街与建设路交叉口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原告被送往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该次事故致原告左锁骨肩峰端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右耳漏、脑挫裂伤、双眼部挫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4年12月24日晋城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罗万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事故车辆“比亚迪”轿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该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等损失119258.58元(原主张20000元)。请法院判令赔偿损失。
被告罗万祥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承担70%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对被告车辆做鉴定产生的1500元鉴定费应当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责任、事故车辆“比亚迪”轿车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数额分别是多少?二、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问题针对原告的损失,结合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逐一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支付医疗费为14753.78元,提供住院病历两份(证明原告第一次住院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住院30天;第二次住院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5日,共计住院6天)、医疗费收据2支、门诊收据2支、住院患者明细汇总一份、pos机签收单(证明原告总计花费医疗费32817.46元,其中原告支付14753.78元)。被告质证意见:对医疗费无异议,但对垫付数额有异议;对原告通过医保支出的104元不予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为21天,从医院的住院明细可以看出,在2014年12月24日之后再未发生费用,是挂床。
本院认为:经本院核实原告第一次住院29天,第二次住院4天,计33天;原告医疗费为32713.46元(含被告垫付款,被告垫付数额见下页),从张瑜鹏医保卡支出的104元,本院不予认可。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6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330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620元(第一次住院是1500元;第二次是120元),为此提供金辇超市1500元发票1支。被告质证意见:出院医嘱没有记录需加强营养,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住院需加强营养,原告营养费按每天15元计算,33天为495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按教师行业工资标准计算,住院的36天,为4509.72元,为此提供原告母亲牛雪丽的教师资格证一份、晋城市城区曙光舞蹈服务部的证明两份。被告质证意见: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颁发的,但原告提供的教师资格证是中国体育舞蹈部门颁发的;两份证明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有出具人签名,另外其是否在该单位上班未有证据,应提供因原告住院其收入减少的证据及其事故发生前的工资表。
本院认为:原告护理费应按2014年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30467元计算护理费33天,即2754.55元。5、交通费,原告主张720元,并提供交通费发票。被告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为出租车发票,请法院酌情认定。本院酌定33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57765.6元,并提供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张某某为非农户,本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两处十级伤残。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的计算方法有错误,伤残系数应为11%。
本院认为:原告残疾赔偿金为52951.8元7、鉴定费,原告主张1500元,提供鉴定费发票1支,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被告质证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请法院依法认定。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和事故责任酌定6000元。9、自行车修理费,原告主张1600元,提供发票1支及出库单1份。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的证据不认可,如有损失需要修理,应当有价格评估部门对损失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车辆损失,本院对其主张予以认可。10、病历复印费,原告主张10.5元,提供医院发票1支,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11、补课费,原告主张4800元,提供环球雅思补课费发票1支及补课合同1份。被告质证意见:对环球雅思的补课费发票及合同不认可,且费用过高,请法院依法认定。本院酌定2000元。12、其他费用315.3元,提供金辇超市发票2支,证明住院期间购买的日常用品。被告质证意见: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另,被告罗万祥主张为原告垫付8000元医疗费、救护车费用120元、支付原告现金300元及购买物品的费用、车辆做鉴定产生的1500元鉴定费,为此提供住院费用预交单据7支、原告所打欠条1支、救护车费用票据1支,以及为原告购买住院用品的票据2支。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为原告垫付10000元医疗费。原告质证意见:对被告罗万祥垫付的8000元医疗费、120元救护车费用、现金300元、买暖瓶、打火机的18元予以认可,对剩余的1支单据(毛巾等),是医院发放的,在住院费用中已经计算,不应重复计算;对车辆做鉴定产生的1500元予以认可;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罗万祥为原告垫付8000元医疗费、支付给原告现金300元、支付救护车费用120元、为原告购买物品18元总计8438元;被告车辆做鉴定产生1500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原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3271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495元、护理费2754.55元、交通费330元、残疾赔偿金52951.8元、鉴定费1500元、自行车修理费1600元、病历复印费10.5元、补课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急救费120元、购买物品费用18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03793.31元(含被告罗万祥垫付的8438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不含被告罗万祥车辆做鉴定产生的1500元)。
二、本起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次事故经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罗万祥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原、被告按责任承担。即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754.55元、交通费330元、残疾赔偿金5295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计62036.35元;在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自行车修理费1600元,以上总计73636.35元。剩余医疗费2271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营养费495元、鉴定费1500元、补课费2000元、急救费120元、病历复印费10.5元、购买物品18元,合计30156.96元,由被告罗万祥承担70%,为21109.87元,被告车辆做鉴定产生1500元由原告承担30%,为450元,相抵后被告罗万祥支付原告20659.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比亚迪”轿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自行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3636.35元(含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
二、被告罗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20659.87元(含被告罗万祥垫付的8438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被告罗万祥承担2000元,原告张某某担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建萍
人民陪审员 王立业
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志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