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行执字第148号

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万春、李丽社会抚养费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万春,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行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世星。被执行人刘万春。被执行人李丽。单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对刘万春、李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单行审字第12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乔 刚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