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51号
原告:黄奇泽,男,生于1952年7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余中华,男,现年48岁,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吴黄奇泽诉被告余中华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工资款30321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断。
本院认为:原告黄奇泽在长达数月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等重要而详细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欠款人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奇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退回原告黄奇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先助理
审判员 邓亚玲
人民陪审员 曹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喻其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