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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初字第3253号

原告许得勤与被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许得勤,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许得勤,女,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广,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凯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学义,男,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梦,女,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许得勤诉被告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彩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明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得勤的委托代理人杨广、被告彩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得勤诉称,我于2004年6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3月,我怀有身孕,经常要请假产检,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被告对此不满,曾主动找我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我未同意。2014年11月19日,被告以我在7月9日多次代同事刷卡为由解除了与我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从未代同事刷过卡,被告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被告解除合同后停缴社会保险,造成我生育保险无法报销。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83097元、支付停保造成的生育津贴、营养损失22000元。

被告彩欣公司辩称,原告2004年6月1日进入本公司工作,期间晋升为代理主任。2014年7月9日原告多次代同事金某刷卡。事后有相关员工举报及人资部门的核查,发现原告的行为属实。原告作为公司的部门主管,理应管理好部门工作秩序,原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且给公司的生产管理带来严重影响。公司依据《奖惩管理中心》第75条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行为,原告要求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生育保险无法报销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得勤自2004年6月1日进入被告彩欣公司处工作。2012年2月2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9日,被告彩欣公司向原告许得勤发出《通知函》,以许得勤多次代金某刷卡,严重违反公司《奖惩管理程序》规定为由,自2014年1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许得勤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彩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097元,支付停保造成的生育津贴、营养损失22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许得勤的申请。许得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彩欣公司提交监控视频资料和刷卡记录显示(视频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4分44秒),2014年7月9日上午8时30分至8时40分出现原告许德勤和被告公司职工金某多次进出刷卡记录情况。被告彩欣公司提交了公司2013年9月1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及《奖惩管理程序》生效公告,证明公司的奖惩管理程序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原告许得勤应当知晓《奖惩管理程序》的内容。在《奖惩管理程序》第75条规定“托人刷卡或代人刷卡或签到,伪造记录者”,处理类别为开除。被告彩欣公司还提交《奖惩申请表》以证实解除与原告许得勤劳动关系已通知工会。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奖惩管理程序》、《通知函》、《奖惩申请表》、视频资料、刷卡考勤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奖惩自己的员工。被告彩欣公司的《奖惩管理程序》于2013年9月1日经职工代表大会修改又经过公示,被告彩欣公司的《奖惩管理程序》明确规定了公司员工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公司纪律的处分种类,《奖惩管理程序》第75条规定“托人刷卡或代人刷卡或签到,伪造记录者”,予以开除。监控视频显示,2014年7月9日上午8时30分至8时40分原告许得勤多次代同事金某代刷卡考勤,被告彩欣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不违反《奖惩管理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告彩欣公司无需向原告许得勤支付经济赔偿金。被告彩欣公司解除与原告许得勤劳动合同后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许得勤要求被告支付停保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得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