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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744号

王文义与被执行人潘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义,潘妹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妹荣,女,1951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义与被执行人潘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妹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妹荣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妹荣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潘妹荣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超

审判员 裴 铁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