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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80号

吉林省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李林等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林,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0号被执行人李林,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太阳城世纪居*栋1门*楼*号。被执行人王琳瑶,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号。被执行人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43号二楼。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林、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林、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林、王琳瑶、长春市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偿还追偿权纠纷款250.059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50.0592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