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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商初字第197号

河南省爱心助残基金会与马智铭、淅川县铭鼎精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爱心助残基金会,马智铭,淅川县铭鼎精铸有限公司,陈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河南省爱心助残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邢虎朝,理事长。被告马智铭。被告淅川县铭鼎精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智铭,董事长。被告陈永,男,生于1971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爱心助残基金会诉被告马智铭、淅川县铭鼎精铸有限公司、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约3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爱心助残基金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马智铭、淅川县铭鼎精铸有限公司、陈永价值约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