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河南省爱心助残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邢虎朝,理事长。被告马智铭。被告淅川县铭鼎精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智铭,董事长。被告陈永,男,生于1971年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爱心助残基金会诉被告马智铭、淅川县铭鼎精铸有限公司、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约3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爱心助残基金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马智铭、淅川县铭鼎精铸有限公司、陈永价值约3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钊
人民陪审员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