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崔凯被执行人衣红,地址吉林省被执行人杨海红,地址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崔凯与被执行人衣红、杨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衣红、杨海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衣红、杨海红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5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