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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354号

陈玉良与邵国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良,邵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良,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邵国,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陈玉良申请执行邵国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