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良,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邵国,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陈玉良申请执行邵国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