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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415号

崔彪与赵一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彪,赵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崔彪,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赵亚飞,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顺平县。崔彪申请执行赵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彪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彪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