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58号
原告:戴允联,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521号九派相邻小区6-2-602,身份证号:1330251965********。
原告:郝中五。
被告:衡水市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79号65幢。
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允联、郝中五诉被告衡水市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允联、郝中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戴允联、郝中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