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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长生与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生,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徐长生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长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长生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2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20.2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