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河南亚元实业有限公司与石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亚元实业有限公司,石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亚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刘武远。被执行人石雪峰。河南亚元实业有限公司与石雪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雪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亚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雪峰退赔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雪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石雪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雪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亚元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雪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亚元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