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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126号

王永军与任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军,任艳玲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杜蒙县。被执行人任艳玲,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任艳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杜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明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