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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560号

何万秀与王志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万秀,王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何万秀,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王志伟(曾用名王治伟),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做出的(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志伟给付53522元案件款及执行费703元,但被执行人王志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志伟价值542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亚库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