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何万秀,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王志伟(曾用名王治伟),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做出的(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志伟给付53522元案件款及执行费703元,但被执行人王志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志伟价值542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亚库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