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杜凤英与牛凤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英,牛凤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杜凤英。被执行人牛凤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凤英与被执行人牛凤鹤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凤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复执字第24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保 亮审判员 陈瑞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荣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