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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813号

李忠堂与赵喜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堂,赵喜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堂,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赵喜龙,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医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建国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