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837-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被执行人郑州宏业陶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芦富贵,男,汉族。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郑州宏业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龙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郝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