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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389号

张学毅与牛亚锋、杨伟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毅,牛亚锋,杨伟杰,张庆龙,河南省一铭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毅,男,证件号码411102196611103053。被执行人牛亚锋,地址源汇区。被执行人杨伟杰,地址漯河市。被执行人张庆龙,地址源汇区。被执行人河南省一铭广告有限公司,地址源汇区。张学毅与牛亚锋、杨伟杰、张庆龙、河南省一铭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亚锋、杨伟杰、张庆龙、河南省一铭广告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学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四被执行人确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牛亚锋、杨伟杰、张庆龙、河南省一铭广告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学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牛亚锋、杨伟杰、张庆龙、河南省一铭广告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学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张合周执行员  黄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