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被执行人王晓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作出的(2013)吉长国安证经字第32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晓辉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62.28874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62.28874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