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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699号

袁荣堂与王法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荣堂,王法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699号原告袁荣堂。委托代理人刘庆好。被告王法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董健,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笛,本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袁荣堂与被告王法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荣堂委托代理人刘庆好,被告王法任,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荣堂诉称,2015年5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王法任驾驶鲁q号轿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柳工路交叉路口,与原告袁荣堂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袁荣堂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19.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法任辩称,我垫付了原告住院押金1000元、检查费717元。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车辆投保交强险属实,对原告合法合理请求愿意赔偿,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11时30分许,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与柳工路交叉路口,被告王法任驾驶鲁q号轿车与原告袁荣堂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袁荣堂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认定上述事故发生过程,但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被告王法任系其驾驶鲁q号轿车登记所有人,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袁荣堂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9天(2015年5月10日-5月19日),支付住院医疗费3282.3元,支付门诊医疗费717元,其中被告王法任垫付住院医疗费1000元和门诊医疗费717元;住院期间由其亲属刘保护理。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庭审查证所证实,并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袁荣堂与被告王法任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袁荣堂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失,事实清楚;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原告袁荣堂的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各项限额内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法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袁荣堂自负。本院认定原告袁荣堂的损失:1、医疗费,发票金额3993.3元,包括被告王法任垫付17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9天30元/天)。3、护理费,未提供备案劳动合同,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合计720.54元(9天80.06元/天)。4、交通费90元(9天10元/天)。综上,原告袁荣堂损失共计5073.84元;均包括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均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被告王法任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原告应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袁荣堂各项损失共计5073.84元。

二、原告袁荣堂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上述赔偿款中返还被告王法任垫付医疗费1717元。

三、驳回原告袁荣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7515)。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王法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