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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747-1号

柴某某与卞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玉奇,卞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47-1号申请执行人柴玉奇,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济南监狱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卞腾,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城肥清运管理一处办公室副主任,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玉奇与卞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