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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482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师风兰、杜纪文、周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风兰,杜纪文,周占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482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委托代理人张春国,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师风兰,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杜纪文,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周占华,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师风兰、杜纪文、周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保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