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晓龙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7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