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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53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刘卫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刘卫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代表人黄时跃,行长。被执行人刘卫进,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卫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