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曹济国张翠粉丁丽陈显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曹济国张翠粉丁丽陈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曹济国张翠粉丁丽陈显峰;本院在执行定陶县合信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曹济国、张翠粉、丁丽、陈显峰债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秀凤审判员 陈基昌审判员 彭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永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