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军申请执行人刘艳茹被执行人李伟山申请执行人刘喜军、刘艳茹与被执行人李伟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伟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喜军、刘艳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伟山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121999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1219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