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098号
申请执行人:冼杨阳。
申请执行人:莫琳。
被执行人: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莫成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冼杨阳、莫琳与被执行人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二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贺八二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黎祖海
审判员 白素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