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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蒋龙章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龙章,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160号申请执行人蒋龙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红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名陕西力度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望,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龙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协议后,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蒋龙章案款5000元后。剩余部分案款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蒋龙章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6125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再次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后,双方已依约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50号仲裁裁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