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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507号

宋素杰、李花新与李会全、张小柱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素杰,李花新,李会全,张小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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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507号申请人宋素杰,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寿张镇北门村北关街***号。申请人李花新,男,200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小房村。被执行人李会全,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小房村37号。被执行人张小柱,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小房村**号。申请人宋素杰、李花新与被执行人李会全、张小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之(2014)滨中民一终���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会全、张小柱拒不履行,申请人宋素杰、李花新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状况。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