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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647号

苗仕同等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苗仕同,符建荣,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647号原告苗仕同,女,汉族,1949年11月22日生,住上海市。原告符建荣,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生,住上海市。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海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明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籍树林,男,该单位职员,住济南市。

原告苗仕同、原告符建荣与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海清,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籍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仕同、原告符建荣诉称,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壤公司)原名上海鑫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垄公司)。鑫垄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102292033221号,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苗仕同和苗德林共同出资组建。2001年5月22日,鑫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股东编号为B880690516。2001年6月7日,鑫垄公司与上海精工商行就“东泰控股定向”法人股30万股转让事宜签署了《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海精工商行同意将其所持“东泰控股定向”法人股30万股,按每股人民币2.90元的价格转让给鑫垄公司。转让总价为人民币87万元整等。2001年6月8日,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就《法人股转让协议书》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6月11日,鑫垄公司向上海精工商行支付了股票转让款人民币87万元整。2001年6月19日,鑫垄公司成为东泰控股的股东,持股数量为30万股,性质为定向法人股。2002年6月7日,鑫垄公司在华夏证券上海分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开户,证券账户为:0800017431。2003年3月19日,鑫垄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同意股东苗德林将其股权转让给苗仕同和符建荣。股权转让后,股东苗仕同占注册资本的90%,股东符建荣占注册资本的10%。同日,鑫垄公司修改公司章程。2003年4月8日,上海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实收注册资本变更情况等事宜出具了永诚验(2003)字第3596号《验资报告》。2003年12月23日,鑫垄公司获得《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鑫垄公司名称变更为鑫壤公司。2004年3月18日,公司更名后在上海徐家汇营业部开户,公司名称为: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为:0800017431。2006年9月25日,鑫壤公司作为持有东泰控股的30万股定向法人股的股东,为了配合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签署了《非流通股股东声明与承诺》。2009年11月30日,鑫壤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从2009年12月1日起,停止营业,注销工商登记等。2009年12月6日,鑫壤公司成立清算组。2009年12月31日,公司获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010年1月25日,鑫壤公司出具《清算报告》。在公司清算中,鑫壤公司遗漏了公司持有东泰控股的30万股定向法人股事宜。2010年1月29日,鑫壤公司按要求出具了苗仕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明书。2010年2月8日,鑫壤公司在上海商报刊登了《注销公告》。2010年4月初,鑫壤公司出具了《注销清算报告》。并签署了承诺:若公司债务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在该份清算报告中,公司仍然遗漏了公司持有东泰控股的30万股定向法人股事宜。2010年4月13日,鑫壤公司获得《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同日,鑫壤公司注销。嗣后,东泰控股公司名称几经变更,现在名称为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资源)。而证券营业部现在名称也变更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原告多次找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希望他们能将登记在鑫壤公司名下账户为0800017431的股票账户内中润资源(股票代码:000506)股票及相应的红利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在原告名下。然而,西藏中路营业部总是以中润资源不确认,他们不能擅自变更登记等各种借口推脱和拖延。2014年8月6日,西藏中路营业部仍然不同意变更登记,但向原告出具了《资产证明》,证明截止到2014年8月6日收市后,鑫壤公司持有中润资源(股票代码:000506)限售股份36万股,资金余额人民币15058.56元。鉴于两原告系鑫壤公司的股东,原告苗仕同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原告符建荣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因鑫壤公司已注销,鑫壤公司名下未清算的财产即鑫壤公司名下账户为0800017431的股票账户内中润资源(股票代码:000506)股票36万股及相应的红利理应归两原告按出资比例所有。同时,鉴于股东苗仕同是法人,且股东符建荣确认将其名下的10%的权益登记在股东苗仕同名下。因此,理应将鑫壤公司名下账户为0800017431的股票账户内中润资源(股票代码:000506)股票36万股及相应的红利登记在原告苗仕同名下。请求:1、确认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0800017431的股票账户内中润资源(股票代码:000506)股票36万股及相应红利为原告所有(苗仕同占90%,符建荣占1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鑫垄公司章程;3、鑫垄公司股票账户;4、公证书;5、付款凭证;6、股东拥股信息报表;7、证券账户;8、股东决议等;9、验资报告;10、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1、证券账户;12、非流通股股东声明与承诺;13、股东大会决议;14、成立清算组的决议;15、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16、鑫壤公司清算报告;17、实际控制人证明书;18、鑫壤公司注销清算报告;19、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20、资产证明。

被告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主张的36万股股票包括红了未能登记在原告名下完全是由原告作为鑫壤公司股东在清算时遗留清算该股票所致,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不应当为原告遗留清算的过错担责,其次,被告作为上市公司,股票是全流通的,原告所主张的36万股股票是股东层面的事项,股东持有股份的确权是通过证卷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进行的,这种登记确权才是法定的有效登记,而被告作为上市公司本身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授权上市公司本身为其股票登记确权,也没有义务为其登记确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2002年6月7日,原上海鑫垄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证券上海分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开户,证券账户为:0800017431。原上海鑫垄置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3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名称为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12月22日,原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号,挂入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0800017431内。原上海鑫垄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名称为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后,2010年1月5日,该公司由公司股东苗仕同、符建荣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并作出了清算报告,公司资产总额为4766609.92元,负债为零,债权清理结束,公司无财产,无债务;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2010年6月24日,工商行政管理部依据门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注销了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证券持有信息,在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0800017431帐户内,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中润资源证券代码000506股票36万股。

本院认为,原告苗仕同、原告符建荣作为原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前负有对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义务,并以公司的资产偿还公司的债务,由于股东在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时遗漏了公司的财产而注销了公司,该遗漏财产应属于全体股东,并以该财产优先偿还可能产生的漏债,偿还债务后剩余部分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本案中,原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0800017431帐户内中润资源证券代码000506股票36万股,如系原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被注销后,其股权及股权产生的权益应由股东苗仕同、符建荣享有,原告苗仕同、符建荣要求确认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0800017431的股票账户内中润资源(股票代码:000506)股票36万股及相应红利为原告所有,理由正当,因该财产本院无法确定该财产是否系公司注销后真正剩余的财产,原告要求按比例分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为0800017431的股票账户内上海鑫壤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中润资源(股票代码000506)股票36万股及相应红利为原告苗仕同、原告符建荣所有。

二、驳回原告苗仕同、原告符建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80元,由原告苗仕同、原告符建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先胜

人民陪审员  丁 惠

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爽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