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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78号

马振中程序转化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振中,董飞,王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78号

原告:马振中,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成,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飞,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华,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马振中与被告董飞、王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秀云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