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78号
原告:马振中,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成,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飞,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华,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马振中与被告董飞、王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秀云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