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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振远与任学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远,任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461号申请人王振远。被执行人任学萍。王振远申请执行任学萍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振远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任学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余款未履行。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