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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云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648号被执行人金云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云龙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