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云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648号被执行人金云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云龙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