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与襄阳洲臣服饰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襄阳洲臣服饰进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星,总经理职务。被告襄阳洲臣服饰进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峰,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洲臣服饰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文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