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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526号

李霞与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霞,杨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李霞。被告杨洁,甘肃省庆城县人。

原告李霞与被告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20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尽快归还借款。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也未支付过利息,现起诉要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1年9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杨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书写借据:“今借李霞现金13000元,利息2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另查明,2011年9月20,各商业银行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1年9月20日,各商业银行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原、被告在借据中的“月利率2分钱”的约定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洁向原告李霞归还借款13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2011年9月20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杨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生文

代理

审判员  喻海妮

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志 更多数据: